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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 加入收藏 】【 字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31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 进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 跨越式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色,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出资400亿元发起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 若干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共同构成规模为2000亿元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大 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力争带动约10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支持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基金管委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产业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长江产业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四)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五)核准母基金的设立方案和母基金托管银行;

(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负责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引导基金和母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

(五)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六)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海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向委员履职提供差旅和劳务费用。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对长江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发挥智库作用,围绕长江产业基金投资重点、前沿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基金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等服务,为基金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三)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根据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对基金管理人和长江产业基金运行进行业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长江投)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参与。政策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母基金设立方案是否遵循《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由基金管委会制定的《湖北省长江经 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基金发展规划》)、《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 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投资负面清单》)等文件规定;

(二)审查基金管理团队的甄选条件。

第八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引导基金中省政府出资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省长江投代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省财政厅与省长江投共管账户管理政府出资。

第九条  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模式设立,主要股东为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和社会合作方,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省长江投共同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并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二)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成立各支母基金;

(三)遴选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报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签订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四)负责对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负责引导基金从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长江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根据需要设立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根据主要出资人的意愿,母基金亦可委托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由主要出资人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成立子基金;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母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出资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长江产业基金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中国制造 2025湖北行动纲要》,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通过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打造产业龙头,构建产业链条,培育产业生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基金发展规划》,聚焦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第十三条  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应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形式开展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投资应符合《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单一投资人直接投资具体项目。母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如有重大项目,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同意,可根据协议约定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母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引导基金根据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投资人参与母基金,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长江产业基金根据需要设立多层次、多品种的基金,支持不同类型的企业发展。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海外基金等方式支持湖北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引导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占比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七条  母基金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章程)和投资决议,以及子基金的发起情况和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出资。出资人如未能按照协议出资,应依据协议暂停直至终止其在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中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在湖北(含支持湖北企业在省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省外企业在湖北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累计应不 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5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湖北的具体投资比例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如存续期未满,但引导基金已达到预期目标,则鼓励引导基金以资产证券化、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加快周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省产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注册在湖北省境内(海外子基金除外)。母、子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湖北长江字样。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须由发起人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并经基金管委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事项在提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之前,应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凡被政策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事项,不得提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政策审查委员会不就其职责以外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设立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各方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行业领域和基金类型设立子基金或开展重大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并依据协议约定的行业领域和基金类型开展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长江产业基金与国家级产业基金和全球知名投资机构的合作方案,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由基金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核准。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提前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滚动发展。当引导基金盈利积累较多时,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不定期分配。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分配所得应由出资人上缴国库。应在政府出资已分配所得的分红部分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主导的外 溢性强、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基金进行适当的风险和利益补偿,以及奖励考核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引导长江产业基金加强对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具体让利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会同省长江投制定,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长江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 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收集母、子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 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并及时报告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监管,母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鼓励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行跟投。

第四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 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长江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并按年度报送长江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报告 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人整改。如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整改,则应终止基金运营,且引导基金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第四十三条  母基金或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或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退任:

(一)管理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人退任的;

(四)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人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母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母基金: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情形的。

引导基金退出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制定并修订《实施细则》《基金发展规划》《投资负面清单》,引导长江产业基金投向,并将其作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监督的依据,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制定长江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子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八条  考核、评价等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不对单个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第四十九条  审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五十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